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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8-30 10:17:36

民建十堰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全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

1、提请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社会投资项目交由本地建筑企业实施的建设单位,按该企业在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20%给予奖励;明确市财政每年不低于200万元,奖励税收贡献大、资质升级成功的建筑企业。

2、提请市政府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突破省定政策,把房屋预售形象进度压减至8层以下、土地出让保证金压减至10%、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缓缴放宽至6个月。

3、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十堰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公益性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

4、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住建局联合市解遗办、市营商办下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十建字〔2020〕32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审查范围和13项具体审查内容进一步作了明确要求。为提高招标文件审查工作效率,确保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市住建局组建了由机关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组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审查专家组,负责制定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涉及招标文件的投诉进行讨论。目前专家组已正常开展工作。

全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1“联合验收”机制基本形成。以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工建审改办﹝2020﹞1号),彻底改变原有多部门分散验收模式,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质监等事项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对审批流程、环节、材料进行优化,制定了《联合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和《联合竣工验收 “一张表单” 》,成功将申请材料从90项精简到71项,验收时限压减到14个工作日内。

2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先建后验”。扎实推进“承诺制+备案制+监管制+验收制”为核心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市城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东风公司专业厂的工业项目承诺制“先建后验”审批已常态化开展。

3、全力做优涉企服务。向市纪委监委报备尽职免责事项6大项12条,消除干部思想顾虑,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底线之外无堵点。企业资质报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纸质资料和社保资料原件核验,推行电子化申报及审核,提高服务效率。提请市政府同意取消了已经实施三年的商品房预售 “预验收”制度,大幅压减了预售办理时间。墙革基金变整体退付为分栋分期退付,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重点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管。

全力纾解企业发展堵点痛点

组建了78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帮办团”,13名县级干部挂牌上阵,全面推行“跟踪到底、服务到底”的住建“店小二”帮办服务。聚焦建市50年多年来因先建后报、先建后批、批后超建、批后改建累积的88个(工业项目32个,民用项目56个)消防审验遗留问题,市区两级联动开展“破冰”行动,全面摸清问题底数,综合运用“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消化一批、指导各县市区办理一批、提交市解遗办研究办理一批”等“三个一批”措施,分类推进问题化解,目前已成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项目审查或验收58个,完成率达65%,历史遗留问题消化处理成效显著。

比全省提前半年推行消防审验“老建筑老标准、新建筑新标准”,将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所有工业项目消防审查验收全部下放区级住建部门实施。实际用一年多的时间,基本遏制了消防审验问题增量,同时正在大幅消减问题存量。

二、关于提案建议中的工程款结算难问题

(一)主要原因

1、工程结算依据难以确定。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理,以及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未能商定结算依据而引发结算纠纷,久拖不决。

2、工程施工资料不齐全。部分隐蔽资料不全和材料、设备单价签证不全。

3、工程项目复杂、变更多。施工项目在中标后,因现场施工环境复杂、地质情况与地勘不一致、建设方对图纸提出变更需求等原因,造成项目单价结算困难。

(二)关于工程结算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内审查完成。

2、建设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查。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方法、时限进行约定,并严格履约。

三、关于提案中投标资格认定方式不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招标人釆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以及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决定。

2019年6月原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十公管委办函〔2019〕1号)文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除需报市政府同意的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2019年12月,根据市司法局《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十司备字〔2019〕5号)相关审查意见,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对十公管委办函〔2019〕1号文件依法予以撤销,不再要求一律实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目前,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求依法采用两种资格审查方式并行,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任何强制招标人釆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关于提案中缺乏有力的行业指导机构问题

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与装饰行业协会进行了调研,与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进行了沟通,及时了解了装饰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困难及热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指导有效、服务有力,加强与行业的“亲、清”关系,今后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协商沟通机制

    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将与装饰行业协会定期进行沟通,协调解决行业及协会遇到的难题和热点问题。每年深入协会调研不少于两次,装饰行业协会可随时与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相关工作。

(二)建立优势互补机制

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政策优势,加强对协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调动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和规范市场的积极性,;协会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优势,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

谢贵单位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关心和支持!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19

 

分管领导姓名:曾  春       联系电话:8651399

办 人姓名:  茜       联系电话:8654095

政 编 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