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十堰市装饰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装饰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增强各装饰企业工会工作的活力,促进装饰企业和谐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是下级工会的代表和联合体”的原则,结合十堰市装饰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十堰市装饰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行业工会),以装饰企业工会为主体对象,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一级工会组织,是十堰市装饰企业工会的上级领导机构之一,直接隶属十堰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会领导。行业工会对不足25人、尚未单独建立工会的装饰企业实施全覆盖。
第三条 行业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本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把行业内的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第四条 行业工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承担起团结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行业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促进企业发展。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坚持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
(三)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研究装饰企业工作情况,探索装饰企业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引导各装饰企业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引向深入,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
(五)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组织行业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多做贡献。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评比、表彰工作。
(六)切实加大维权服务力度,旗帜鲜明维护行业职工合法权益,满腔热情服务广大职工群众,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使工会联合会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群众的“娘家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指导装饰企业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
(七)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指导装饰企业工会贯彻实施。
(八)依法督促指导25人以上装饰企业组建工会,协助相关部门对各装饰企业工会干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装饰企业工会均可成为十堰市装饰行业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单位。
第七条 行业工会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讨论研究工会的工作计划、制度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监督行业工会的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行业工会帮助解决或给予保护。
(五)参加行业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行业工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行业工会的章程、制度,接受行业工会的领导。
(二)执行行业工会的决议,参加行业工会的会议和活动。
(三)及时报告工作,交流信息,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四)接受行业工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行业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重大问题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业工会下设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会暂由7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4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各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选,可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由委员会及时提出免去其职务意见,同时提出替补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报十堰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会联合会批复。
第十二条 行业工会每年最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任务和重大问题;确认委员替补事宜。
第十三条 行业工会成员单位,均接受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行业工会经费来源:
(一)十堰市总工会的补助。
(二)行业协会的补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十堰市装饰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十堰市装饰行业工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