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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亟需优化完善

发布时间:2024-07-09 11:41:23
作者:吴文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地出现了一些与制定标准的初衷不相符的现象。


  一是低等级资质的有效性。对建筑企业而言,无论是总承包还是专业承包,拥有三级资质,甚至二级资质,在现实中很难求接到项目的。很多业主往往把投标入围条件设定为一级资质,甚至特级资质,即使该项自二级资质甚至三级资质也能承揽,业主大概率也不会选择三级或二级资质的企业。这样的结果是,取得三级甚至是二级资质,从承揽项目的角度,很多时候都形同虚设,申办三级资质只是为了升二级资质,申办二级资质只是为了升一级资质。于是,尽管按资质规定的承揽范围和企业自身的产品定位,具备这个等级的资质后,完全可以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但事实上很难入围,导致各个企业不得不拼命升资质,最终要升到一级甚至特级,否则无法生存。这也是资质挂靠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是资质标准的导向性。现行资质标准侧重于对企业经营规模和施工规模的评价和划分,基本不涉及企业履约资信、专业水准、质量水平等。换言之,资质升级重在考核规模和能力的大小,不考核产品和服务的优劣。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做大,但不利于引导企业做强。


  通过资质等级划分,便于招标主体根据项目规模,识别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参与施工,这应当是设立资质标准的初衷之一。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资质等级高的企业,比等级低的企业实力强、履约好、服务好。


  基于这样的认知,如果一家企业的资质等级低,即使这个企业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优质的,往往也不会被市场合理评价,市场影响力因资质等级低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地位。换个角度讲,如果一家企业资质等级高,虽然这个企业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是比较差的,也会因为其资质等级高而被市场认为实力是强大的。


  三是资质标准的适宜性。现行标准是2014年11月发布的,按合理性推测,预计在2013年,甚至在2012年就已经制定出来征求意见了。这个标准是10年前的建筑行业和社会发展状态,是针对10年前的施工技术条件、施工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模式、商业运营模式、工程建设规模而制定的。但10年过去了,上述各类要素很多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是说,资质标准的基础依据和前提条件发生了大的变化。


  举个例子,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从三级升到二级升需要的工程业绩中,有一项是承担过7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的炼铁工程,而目前这规模区间的炼铁工程几乎不存在了,起步就是100万吨以上。从相关设计规范看,也不允许再设计100万吨以下的炼铁项目。如果承揽不了这样的项目,三级升二级就面临很大困难,会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之中。再比如,目前施工企业对设备的获取方式,基于从“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变的思路,绝大多数已经从原来的自有变成了租赁,出现了大量的设备租赁企业,形成了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但市政、公路等资质仍然要求施工企业要有自有设备。


  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在资质标准修订时应当予以考虑。当前急迫要做的,是对现行标准的优化和完善。


  一是资质标准要“集成化”。10年间零零散散修订或调整了诸多内容,均是单独发布,没有系统集成,不知道到底什么才是准确的、正确的资质标准。建议把各年、历次修订的内容纳入正式标准之中,统一发布,形成“一本标准”,改变目前的“碎片化”的状况。


  二是标准边界要“具体化”。现行标准中有不少方面,由于缺乏准确或明确的界定,导致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给政府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以及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带来较大困扰。建议要针对资质标准中争议点较大、情况变化较大的地方,制定具体的边界条件或规定。


  三是资质政策要“统一化”。住建部和各地方住建部门对资质的申办、审核、监管等政策,要全国统一、上下统一。这对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格局,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