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但在实践中,存在政令不畅的难题。目前多数省份二级建造师不能在外省注册,但如果注册单位到其他省做项目,企业的二级建造师人员可以跟随企业去其他省执业,可以在外省承接的项目上做项目经理。目前有几个地区允许跨省异地注册互认。
2020年7月3日开始,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联合发文,明确二级建造师允许跨区域注册。
2018年,西藏和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上达成了合作意向,陕西与西藏二级建造师互认允许跨省注册,促进两地建筑行业的发展。
福建省和海南省接受其他省份的二级建造师注册,2017年11月,福建省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外省可以入闽注册二级建造师。
建议:以湖北省为例。打破行政壁垒,从政策或法规层面允许外省二级建造师在湖北省注册,可以设置一些前提,比如取得外省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工作满三年,以缴纳社保为证明。
允许外省二级建造师在湖北省注册不仅解决了企业和个人在跨区域经营和执业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难题,更为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利用以上几个省份及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经验和其他地区的探索,推动更多地区实现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了人才、数据等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了企业成本,为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