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 号)精神,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指建筑业产值纳入我市统计的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建筑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
(一)支持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选择建筑业产值纳入我市统计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每年度安排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在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 2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责任单位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 年 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三)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行业用工保障。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依托建筑行业协会、高校等共建十堰市建筑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推广 BIM技术、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智慧家居等新技术应用。鼓励我市高等院校深化建筑行业产学研融合发展,在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建设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等专项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产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一级资质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探索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为主、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化培训体系。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
(六)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 15 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 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
二、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招投标扶持力度
(八)规范招标文件设置条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企业资质和项目人员条件设置以满足拟招标项目建设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施工、监理等企业基本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加分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重点对所负责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核,强化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将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纳入重点检查内容,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代理机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限制其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加大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相关单位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2 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超过1 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十一)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筑业企业在十堰市纳税额、项目创优质工程及获国家、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先进企业表彰、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纳入十堰市招投标评分体系。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实行累计制,不封顶不清零。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项目获得奖项可同等享受本地招投标评分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十二)优化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建筑业企业享受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加强宣传辅导,引导我市建筑业规范财务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回十堰市纳税,对回十堰市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 100 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 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十堰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十堰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 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
(十三)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每年在我市纳税超过20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被评为A级的,按规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可享受我市招投标评分加分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改善工程款支付体系。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建筑业企业账款,我市各级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 6 个月。相关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8 日